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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054。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经查明,2021年4月28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雄安新区棚户区改造容东片区安居工程(D、E、G社区)随干路布设的排水管网系统工程RDSG-5标段,在容东片区N4路与E1路交叉口西南侧发生一起基坑作业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根据容城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雄安新区容东DEG社区RDSG-5标段工程项目“4·2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你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放任劳务人员凭经验、按习惯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以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雄安新区容东DEG社区RDSG-5标段工程项目“4·2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21〕第14号)、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2021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2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增、调整13项)》(冀建办函〔2021〕135号)第1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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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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