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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2-00412 [ 发文字号 ] 渝建管〔2022〕25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10-13

渝建管〔2022〕25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以案促改”工作要求,提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水平,筑牢质量防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质审批流程

企业在新申请和增项检测机构资质前,应严格按照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进行自查,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后,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将组织检测行业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测行业专家对检测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综合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审批结论。申报资料审查不合格的,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审批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有关规定,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批时限。

二、加强资质审查工作

(一)申报材料审查要求

为规范企业申报材料,现将资质审查有关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1.申请检测机构资质,需提供申报检测人员从事相应检测类别工作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现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类工程师应取得相应检测类别岗位证书。

2.来渝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四川省除外)的原专业技术资格,须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01号)规定进行确认。

3.新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需提供检测人员申报前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增项申请的,需提供检测人员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4.检测机构及其股东、主要负责人和检测人员不存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影响资质审批的情形。

(二)现场核查要求

1.核查检测人员是否全部到岗,是否与申报人员一致。

2.核查检测机构实际地址是否与申报地址一致,检测场所设施、环境等是否满足所申请检测项目要求。

3.核查现场的仪器设备是否与申报一致,其配套装置和设备标识状态是否正常,开展检测工作必需的基准(标准)物质、化学药品等是否配备齐全。

4.核查申报检测人员是否具备与申报参数相适应的实作能力(含检测方案编制能力、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现场核查时,随机抽选10%以上申报参数,并随机指定相应检测人员代表本次申报参数进行实作考核,实作考核中出现不合格的,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情形不能申请陈述。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市区联动加强监督力度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提升对检测机构的动态核查力度,从严防范行业风险,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现场核查对口联系科室、单位,积极配合参与现场核查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管和指导,严厉查处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资质从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要严格执行行业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坚守科学公正立场,做到产出与能力匹配,杜绝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应加强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管理,确保人员、设备、检测能力始终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2.检测机构应按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对CMA取消的检测项目和参数,应立即停止相关检测活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注销相关参数,更换资质证书。

3.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自审批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资质申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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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重庆住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链接:https://www.sxzzzr.com/news/7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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