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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2〕20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市住房城乡建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22〕21号)要求,为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培育自有工人试点工作,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专业作业企业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股东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班组长及技能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等信息材料,提交资料经核对完整齐全,办理备案手续并打印《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证书》(备案流程详见附件1),企业相关信息将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

二、专业作业企业按技能工人工种结合工程类别进行综合分类,设砌体、钢筋、混凝土、装配式、门窗幕墙、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机械、路桥隧轨、古建筑、园林绿化、特种作业等12个专业类别,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专业进行备案。各专业类别下设班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班组数量和技能工人数量,明确班组长人选,每个班组不少于5人,企业累计所持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专业作业企业及技能工人工种分类详见附件2)

三、专业作业企业的技能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技能工人一人持多个技能等级证书。专业作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工种班组长应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支持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及班组长参加“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或持有“安管人员”相关证书。

四、专业作业企业作为技能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技能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技能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技能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专业作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技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持续的教育培训,增强技能工人质量安全意识。 

五、鼓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积极支持外地入渝企业在渝成立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专业作业企业认定条件如下:(一)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二)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三)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主要控股股东(其股权占25%以上)个人出资控股在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

六、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备案证书后按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技能工人工种分类承接相应的专业作业业务,接受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营业执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班组长、技能工人发生变化或企业注销的,请于变更后1个月内向登记备案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报送相关材料。

七、专业作业企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逐步试点推行。按照《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自2022年10月起,我市自有工人第1批试点企业(22家)所承接项目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自2022年12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以及全市范围内的技术复杂项目),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

八、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质量安全管理,高度关注试点项目上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进展情况,发现企业存在自有工人在岗数量不足、技能证书人证不符等情况的,应立即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遇到的困难,及时总结、宣传、推广试点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九、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专业作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未正式出台前,按本通知执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人:张钢铁、廖娟娟,电话:023-63670918、13883222948,邮箱:309317197@qq.com)。

附件:1.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流程

      2.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及技能工人工种分类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流程.docx
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及技能工人工种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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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重庆住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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