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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便提升和标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方法,确保港口安全稳定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规、行政规章,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从业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主题活动,可用本要求。

本规范所指港口基础设施,就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的港口以及同歩项目立项的服务设施、防波堤、港池、护坡等。

本规范所指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就是指为了能维持或是修复港口基础设施优良技术状态而采用的查验、检验评定、检修等主题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交通部承担具体指导全国各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方面。

省部级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主管机构承担具体指导主管机关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方面。

港口所在城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落实措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管工作中。

第四条  港口公共的防波堤、港池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的单位或是企业承担维护。别的港口基础设施由港口经营者承担维护。

前款承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职能部门和企业,通称维护企业。

第五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理应贯彻落实项目生命周期维护规定,坚持不懈防患于未然、预防融合、标准立即、环保无污染的标准,提升港口基础设施使用期限。

第六条  维护企业理应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依照核准作用、设计要点、使用手册及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合理使用和维护港口基础设施。

激励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选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配备自动化技术监测监控设备,积极推动自动化技术、智能化技术的运用。

第二章  维护方案

第七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是维护企业对港口基础设施的查验、检验评定、检修等主题活动做出的工作计划。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方案理应包含维护具体内容、维护规范、资金筹措计划方案等。

第八条  维护企业应该依据港口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使用年限等,依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机构编写维护方案。

因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等产生变化必须变更维护方案的,维护企业理应及时调整。

第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理应积极推进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保证必需的投入,用以港口公共的防波堤、港池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三章  定期检查检验评定

第十条  维护企业理应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方案、具体运行情况等进行查看,并搞好纪录。

对客运码头、危化品港口以及服务设施,或是遇强台风、风暴潮、地震灾害等洪涝灾害,维护企业理应增加检测次数。

第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产生下述情形之一的,维护企业应该授权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查分析: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有显著或是超出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标准要求的沉淀、偏移、形变、裂开损坏等情况的;

(二)做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是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评定周期时间的。

港口基础设施做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维护企业理应增加检验评定次数。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理应在检验后出示检验分析报告。

检验分析报告理应包含检验评定根据、信息和方式,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类型和是不是合乎安全性应用需求的结果等。

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不符安全性应用需求的,检验分析报告理应明确指出停用的建议,并明确提出检修提议。经评定选用限制使用对策可达到安全可靠应用需求的,检验分析报告理应确立详细的限制使用前提。

第十三条  检验分析报告涉及到结构安全测算的,应当由具有相对应资质的注册工程师出示结构计算,或是授权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出示结构计算。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注册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并对出示的检验分析报告或是结构计算的合理合法、真实有效、精确性承担。

第十五条  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影响正常的的检验评估工作,不可仿冒、伪造检验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分析报告明确提出港口基础设施理应终止或是限制使用的,维护企业理应马上终止或是限制使用,并设定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维护企业应该自接到检验分析报告10个工作中日内,将检验分析报告和终止、限制使用状况申报港口所在城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为维护企业的,理应按照要求申报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涉及到终止或是限制使用港口、港池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理应立即通告相关海事管理组织并向社会发展发布。

第四章  设备检修

第十八条  经查验或是检验评定发觉港口基础设施毁坏或是不符合应用需求的,维护企业理应立即检修,使之维持或是处在安全性、可用情况。

港口基础设施检修经营规模比较大、技术性繁杂且涉及到结构安全的,维护企业应该进行重点检修。

港口基础设施检修不可更改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停车位特性、靠泊级别等;确需转变的,理应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改造或是改建程序流程。

第十九条  维护企业进行重点检修开展设计方案的,理应授权委托港口基础设施原设计单位或是不少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级别的部门设计方案。

设计文件理应根据检验分析报告、港口基础设施构造形式、应用标准等出示,确立重点检修的设计规范、计划方案及其生态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规定。设计文件深层理应做到施工图规定。

维护企业理应机构相关专业人士对设计文件开展审查。审查不通过的,理应规定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是再次授权委托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激励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客运码头、危化品港口等重点检修执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重点检修竣工后,经维护单位组织核实后才可交付使用。

终止或是限制使用的港口基础设施重点检修竣工后,维护企业在核实前理应授权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查分析。

第二十二条  维护企业应该在核实通过后20个工作中日内,将核实材料申报港口所在城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为维护企业的,理应按照要求申报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理应将核实材料通告相关海事管理组织。

第五章  档案资料与信息报送

第二十三条  维护企业理应制订港口基础设施账表,确立设备的类型、总数、基本建设和运行情况、历史时间维护状况等。

第二十四条  维护企业应该不断完善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档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文件真正、精准和详细。

第二十五条  维护保养企业理应按照档案保管有关规定,立即搜集、分类整理和存档维护计划、查验、检验评定、设计方案、检修、核实等纸版或是电子信息技术档案文件。

检验评定、设计方案、监管等部门理应按规定搞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分类整理和存档。

第二十六条  维护保养企业理应按照相关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规章制度规定按时申报海港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状态等信息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港行政管理部门正常情况下理应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性下派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方法,对海港基础设施建设的维护保养主题活动开展监督管理。监管检查结果理应立即向社会发展发布。

第二十八条  维护保养企业违背本要求有关要求的,由海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海港行政管理部门做为维护保养企业的,由其上级领导海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九条  经查验或是调研证实,海港基础设施建设不符海港经营许可标准规定的,由海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给予惩罚。

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及相关人员徇私舞弊、出示虚假报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惩罚。

第三十一条  海港行政管理部门理应提升海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有关企业和技术人员的企业信用管理,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内容列入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与口岸有关的航线保养及指向标维护管理不适合本要求,按照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14日国家交通部公布的《关于印发〈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2〕728号)与此同时废除。

数据来源:国家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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