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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具体要求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具体要求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具体要求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具体要求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具体要求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六)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七)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下列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七)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八)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出证

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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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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