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第十三批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2021年第十三批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xls